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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的解读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0-1028007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28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关于对《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8日


近日,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禄政办函〔2020〕5号,以下简称《审核机构清单》)。为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现就《审核机构清单》出台背景、目的意义、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相关规定,为有效落实国家及省、州级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明确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制定《审核机构清单》。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县政府序列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二是明确在党委序列中挂牌的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主要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1家。

三是明确群团组织中县残疾人联合会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四是结合县级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际明确其合法性审核工作机构。

三、相应工作要求

在公布主体清单的同时,明确各制定主体要遵循的工作要求:

1、未经确定并公布的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2、各制定主体应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和完善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备案、动态清理等工作机制,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工作制度。

3、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即根据相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四、制定意义

《审核机构清单》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原件:   《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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