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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9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0-1104002 公文目录:目录已删除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禄人社复〔2020〕15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9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4日


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9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刘正刚等5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求给予补缴城乡职工养老保险的建议》(第91号)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现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严禁违规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7号)参保单位和人员属于按规定应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未缴纳的情形,在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前,须具备以下材料之一(即我省现行可以补缴职工养老费的情形):(1)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或社会保险稽核部门等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法律文书。(2)由省级有关部门下发的特定时期用人单位及职工阶段性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文件,或者由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用人单位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文件。(3)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责令补缴时出具的相关文书。(4)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国家部署出具的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认定材料。除上述情形外,严禁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纳养老保险,不允许一次补缴,缴费年限中断的,不允许补缴。

二、关于你们的提出的补缴养老保险的建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省级统筹,全省参保缴费政策一致,州、县两级只能执行中央及省级文件政策,没有制定文件政策的权限。

你们提出的建议很好,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不符合补缴养老保险的条件。我们将在有利时机向上级部门进行反映,如中央及省有相关政策可以补缴,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认真贯彻执行。

感谢你们对禄丰县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多提宝贵意见。

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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