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明、马建华、普敏等11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县国土资源局尽快兑付土地征用费的议案》(第133号),已交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核查,原禄丰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3年3月、10月把广通镇广通社区李家屯小组11.6715亩的2宗土地和广通社区南门村小组2.41亩的1宗土地挂牌出让给云南星奥尔有限公司(法人冯开平)建盖星奥大酒店;2015年12月又将广通社区南门村小组3.84亩的1宗土地挂牌出让给该公司,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以上出让的4宗土地共计17.9215亩,均为1993年广通经贸开发区建设项目用地报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国有土地。广通镇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费标准及相关政策规费进行清算,共需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作物补偿费等费用1263413.98元,因征地补偿费一直未落实,造成所差欠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至今未兑付。
二、处理意见
禄丰县自然资源局积极配合广通镇人民政府向禄丰县委、县政府汇报,多渠道筹集资金尽快落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
感谢你们对禄丰县自然资源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多提宝贵意见!
禄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