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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0-1231009 公文目录:目录已删除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张天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闲置危房的拆除和规划指导意见的建议》(第11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从目前执行的农村建房相关补助政策中严格执行建新必须拆旧要求。由住建局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由发改局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由我局实施的地质灾害点避让搬迁,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等农村建房补助项目,都严格落实建新必须拆旧的政策要求,对农村闲置危房的拆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从现状的农村闲置危房情况看,大部分属于自行建新房,又不属于享受农村建房补助政策的农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异地新建应拆除旧宅。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按照机构改革后职能划转,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我县2015年已编制完成全县1262个村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建住宅,应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审批,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我局认真按照规划开展农村建房审批工作。

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农村建房审批得到有效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庄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本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对应当拆除的农村闲置房屋进行拆除,对农村新建房屋进行有效规划约束管控。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

 

禄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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