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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禄丰市市政道路建设交通信号设施“五同步”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2-1021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21日 发文字号:禄政办通〔2022〕13号 主  题  词: 标      题:关于印发禄丰市市政道路建设交通信号设施“五同步”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禄丰市市政道路建设交通信号设施“五同步”实施意见》已经二届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丰市市政道路建设交通信号设施“五同步”实施意见

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禄丰市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本着科学、合理、规范、安全的要求,推动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城市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牌、标线、护栏和隔离设施等;城市交通安全监控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交通信号灯监控、交通智能监控、交通管理信息及通信监控、交通诱导系统等。

二、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将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与城市建设和城市改造同步进行。

三、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大型建筑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应当予以调整。

四、市级在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五、市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

六、建成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七、道路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的设计、审核和验收。

九、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规范设置,及时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监控设施。

十、市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成验收正常使用后,运营维护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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