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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令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3-0227001 公文目录:重大会议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3年02月27日 发文字号:禄政发〔2023〕3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令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7日



云南禄丰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动员全市人民共同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禄丰实际,特发布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令:

一、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

二、防火区为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草原用地及林缘、草缘区。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草地边缘200米范围内均为高火险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林区、林缘吸烟,燃篝火,野炊;

(二)上坟祭扫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炭,烧秸秆;

(四)烧蜂、烧山狩猎、焚烧垃圾;

(五)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四、做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和监护工作,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五、因重大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必须逐级申报,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并上报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六、市乡(镇)村(社区)干部和护林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职,严防死守,管住火源,及时、科学处置火情火灾。

七、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报警电话:12119或0878—4142119。

凡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员从严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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