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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3-0816004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05日 发文字号:禄政办通〔2023〕32号 主  题  词: 标      题: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6日



云南禄丰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禄丰市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经二届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限额以上商贸

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做好经济工作,培育商贸流通主体做大做强意义重大。为加快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调动商贸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发展成为限额以上企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全市商贸经济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和鼓励发展对象

在禄丰市境内登记注册,经市统计部门审核认定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的商贸流通企业,包括:

(一)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报数据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

(二)接近限额标准,被列入重点培育对象的限额以下商贸企业。

(三)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个体户”,在禄丰市境内成功注册独立法人商贸企业,并具备达限纳统条件的企业及个体。

(四)从事农业生产销售企业、工业制造销售企业,通过“产销分离”“工贸分离”,实现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独立运行,具备达限纳统条件的企业。

二、认定标准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以税务系统申报数据为准)。

(二)实现了“产销分离”“工贸分离”“个转企”的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禄丰境内成功注册了商贸企业并完成了达限纳统,参与国家统计平台报数。

(三)距达限纳统条件差距较小,愿意通过培育后参与达限纳统的中小(微)企业。

三、支持和鼓励发展方式

(一)财政奖补

1.鼓励商贸企业达限纳统

(1)根据《楚雄州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楚政发〔2022〕4号),对新达限纳统的商贸企业,由州财政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首次达限纳统的企业或个体,正常运行和报数满一年,且下年度继续在库,并具备长期发展潜力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由市财政给予批发、零售业每户奖励5万元,住宿餐饮业每户奖励4万元,分两年兑付。

(3)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实现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的独立运行,对完成“产销分离”“工贸分离”的销售企业在年内成功达限纳统的,除享受以上第1-2项政策外,并由市财政按年销售额(以税务、统计部门审核数据为依据)的万分之七给予补助。

(4)鼓励个体工商户通过多种形式组建限上企业。对创新商贸企业组建形式,通过专业合作社、企业联盟、股份合作、连锁经营等各种形式,将餐饮、住宿等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合作组建为限上商贸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

(5)对大型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运营方主动引导内部商户入库纳统数量达到10户及其以上(住宿餐饮业占三分之二以上、且达15户及其以上)的(以次年3月份在库数为准),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每多5户,增加奖励2万元。

2.支持在库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促产扩销上台阶

(1)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大类行业中年销售额(营业额)在全省排名前列、且增速较快的限额以上企业,由省财政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同时州财政也给予省级同等标准的奖励(具体按照省、州相关规定执行)。

(2)对未获得省级稳增长奖励、但销售额(营业额)在全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大类行业中同比增长15%以上、比重排名前5名且下一年在库的限额以上法人企业,由州财政给予批发业、零售业每户奖励10万元,住宿业、餐饮业每户奖励5万元(具体按照州相关规定执行)。

(3)对未获得省、州年度稳增长奖励,但销售额(营业额)在全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大类行业中综合考评得分(体量得分50%+增速得分30%+基础台账得分20%)排名前五,且下一年继续在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及个体),由市财政给予相应奖励。

批发业及零售业:一等奖1名,奖励6万元;二等奖各2名,各奖励4万元;三等奖各2名,各奖励2万元。

住宿业及餐饮业:一等奖1名,奖励3万元;二等奖各2名,各奖励2万元;三等奖各2名,各奖励1万元。

(4)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销售额(营业额)有较大增长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相应奖励。

批发业:销售收入总额达3000万以上、增速达25%以上,奖励2000元;总额达5000万以上、增速达20%以上,奖励5000元;总额达1亿以上、增速达15%以上,奖励1万元。

零售业:销售收入总额达750万以上、增速达25%以上,奖励2000元;总额达2000万以上、增速达20%以上,奖励5000元;总额达5000万以上、增速达15%以上,奖励1万元。

住宿、餐饮业:营业收入总额达300万以上、增速达25%以上,奖励1000元;总额达500万以上、增速达20%以上,奖励3000元;总额达1000万以上、增速达15%以上,奖励5000元。

(5)以上第(3)(4)项所兑付的奖补资金,企业占70%、统计员占30%;当年完成数低于上年度完成数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促产扩销上台阶奖励。

3.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统计员的补贴,按照《禄丰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二)税收优惠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税收优惠,按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政策扶持

1.积极争取中央、省、州有关扶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项目、资金和政策,优先安排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并及时落实到位。

2.对省、州、市出台的刺激消费等各类奖励政策申报、消费券发放、保供企业确定等,重点向市内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近限企业倾斜。

3.鼓励和引导集中消费,对符合条件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近限企业,优先纳入全市政府采购、政府定点接待、工会会员消费、疗休养等范畴。

4.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扩大经营,在资源配置、信贷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扶持和优先安排。

5.在各级组织的评级创优、资格认定、品牌和商标申报、参加会展等方面,优先推荐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6.对申请转型升级的个体户,由市市场监管局协同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予以尽快注册。

7.在市人才市场优先免费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设置招聘专栏,发布招工信息,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

8.对投资大、经济拉动作用显著、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贡献大的商贸流通企业及在禄丰市设立集中结算地并实现税收汇缴的商贸企业,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四)其他

对达限纳统的商贸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放“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牌匾。

四、申报程序及审定机构

(一)达限申报程序

各乡镇、市级相关部门结合税务部门提供的达限和近限企业名单,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质量评估,建立纳限企业评估档案。在每月15日前,各乡镇、市级相关部门将摸排的月度拟纳限企业名单提交市商务局、市统计局比对筛选;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对拟纳限企业名单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拟纳统企业名单;乡镇通知上限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达限申请,并提交达限申报材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对企业达限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到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初审及实地核查后,由各乡镇将材料汇总上报市统计局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市商务、税务、统计部门签章审核,最后录入国家平台系统。

(二)资金奖补申报及兑付程序

1.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新增入统企业(含大个体)以国家统计局确认入库为准,市统计局核定名单后,市商务局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涉及资金由市财政核拨兑付。

2.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上台阶奖励。由企业提供相关统计联网直报数据、财务数据及纳税凭证资料等,由市商务局、市统计局每年年初联合对限上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涉及资金由市财政核拨兑付。

五、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商贸企业奖励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据实安排。奖励资金数额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当增减。

(二)已享受各级同类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文件相关奖励与我市其他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均不叠加享受。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三)本文件涉及的商贸企业奖励资金和企业统计员奖补资金,原则上于次年兑现。

(四)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已按“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的企业(项目),在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经济贡献等指标未达要求前,不再享受本措施。

(五)经相关部门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本办法中的相关鼓励扶持政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缴扣回奖励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奖励)资金的;

3.发生较大安全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5.欠缴税金的;

6.在享受奖励资金后,由于人为主观因素,故意注销法人企业或被统计部门认定不符合限额以上企业条件的。

六、附则

本政策措施由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措施相抵触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关于《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支持和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解读

图解《禄丰市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