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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政协二届二次会议第250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3-1020008 公文目录:政协提案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政协二届二次会议第25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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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农202346                       签发人:释文学

 

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政协二届二次

会议第250号提案的答复

 

攸曼委员:

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禄丰市第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加强对郊区农田私搭乱建房屋整治和管理的提案》(第250)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成立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现答复如下:

城郊周边的农户在农田搭建农业生产用房,以堆放农业生产物资,需到镇人民政府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文件精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任是公布与设施农业用地有关的行业发展和扶持政策、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政策信息;对设施农业生产进行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工作;对建设内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补助资金、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途的经营主体,会同财政等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必须按备案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或通过多次申报变相扩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对未经备案擅自建设农业设施,特别是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擅自建设农业设施的,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并及时完善用地备案手续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和经营的,应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用途和农业生产性质;经营者拒不纠正的,撤销用地备案,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对建设规模超过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的,应督促经营者自行拆除超占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用途;经营者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严禁以看护房、管理用房名义建设永久性住房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结束后,经营者应将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恢复原用途,使用耕地的应恢复为耕地,未按规定恢复原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督促其恢复。

对于未经批准在农田搭建农业生产用的违法行为,禄丰市农业农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积极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及时处理,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复耕的限期恢复耕种条件。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                   

                     

 

 

 

             禄丰市农业农村局

20235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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