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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农复〔2023〕25号 签发人:释文学
禄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政协二届二次
会议第168号提案的答复
普玉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畅通农村宅基地违法超占乱占后行政处罚渠道的提案》(第168号),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按照机构改革精神和上级工作部署要求,2020年9月27日,禄丰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禄政通〔2020〕43号)文件,正式明确市农业农村局对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职责。自2020年12月禄丰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成立以来,收到各渠道发现和移交的疑似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宅线索后,第一时间组织核查,经核查这些线索有部分属于2020年7月3日前存量问题、有部分属于占耕地建房。下面向你阐述一下农村宅基地执法工作的职能权限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农村宅基地执法工作的职能权限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我局主动作为。一是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等工作;二是建立基层指导机制。根据“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明确乡镇基层为宅基地管理工作重心,要适时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县乡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指导。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适用法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其建设主体是农村村民,地类性质是集体建设用地。对于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市农业农村局已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禄丰市农村宅基地监管六条措施》,下一步农业农村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禄丰市农村宅基地监管六条措施》做好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
禄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