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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禄丰市矿业权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3-1225004 公文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5日 发文字号:禄政规〔2023〕4号 主  题  词: 标      题:关于印发禄丰市矿业权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5日


 


云南禄丰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禄丰市矿业权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已经二届市委常委会第93次会议和二届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禄丰人民政府

20231225

(此件公开发布)

 

禄丰市矿业权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事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为全面规范禄丰市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做到审批权限公开透明、严于用权,特制定禄丰市矿业权审批管理规定。

一、矿业权审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5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89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精简调整矿业权登记等事项申请资料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5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作风效能革命进一步提升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通知》(云自然资矿管〔2023〕2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矿业权审批范围

(一)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增列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注销。

(二)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保留、注销。

三、矿业权审批流程

(一)矿权人申请办理矿业权审批手续时,必须征得矿业权所在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签署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办理矿业权审批的请示。

(二)市人民政府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请示后,于7个工作日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信息化科学技术局及矿业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工作。

(三)联勘联审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参加联勘联审的单位召开矿业权实地踏勘意见反馈会,并签署联勘联审意见和生态评估意见,各单位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四)联勘联审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联勘联审所有单位都同意上报办理的矿业权,由市自然资源局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矿业权审批请示并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按照云南省壮大资源经济,以资源换产业、以资源换市场、以资源换技术、以资源推动产业发展的要求,为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打造全产业链,真正把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防止资源低效配置、无效配置,鼓励支持市内企业参与矿产资源整合开发。

(六)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办理的矿业权,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手续。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参照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乡镇审核表

2.楚雄州矿业权联勘联审会签表

3.楚雄州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意见表

关于 《禄丰市矿业权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解读

图解《禄丰市矿业权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市矿业权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禄丰市矿业权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禄政规〔2023〕4号文字版).doc
关于印发禄丰市矿业权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禄政规〔2023〕4号图片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