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禄丰工业园区管委会:
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禄丰县城镇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禄政发〔1994〕211 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请遵照执行。
附件: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
禄丰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2 件)
1.《关于印发<禄丰县城镇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的通知》(禄政发〔1994〕211号)。具体修改条文为第三条,原文为:“禄丰县城镇建设管理监察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队)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城建执法队伍,归口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管理”,修改为:“禄丰县城镇建设管理监察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队)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城建执法队伍,归口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管理”。
2.《禄丰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禄政通〔2006〕14号)。具体修改条文为第三章第十一条,原文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经考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及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优秀和良好比例分别为被考评单位总数的10%和15%”。修改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经考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一并奖励”。另外,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