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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9年09月10日   作者: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法律法规,县级有关部门已对《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论证,现将该《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

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者若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者建议,可到县棚改指挥部反映,也可以书面或邮件等形式向县棚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期满后,我们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

地址:禄丰县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西门社区二楼)

电话:0878-4134366

邮箱:1019209517@qq.com

附件:《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禄丰县人民政府

2019910

 

 

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民居环境,完善县城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项目批准文件

《禄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禄丰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三期)可行性研究修编报告的批复》(禄发改投资〔2019〕 号)

第三条  征收主体、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禄丰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禄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禄丰县自然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禄丰县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第四条  征收规模和范围

项目占地约449亩,涉及房屋征收756套约75600平方米。征收范围东至禄罗公路,南至东昇小康村围墙,西至东大沟棚改(二期)拆除边界,北至星宿大街道路红线(东昇小康村、钢套厂住宿楼、供销社住宿区、粮食储备公司、烟草公司住宿区、金山建筑公司住宿区除外)。

第五条  征收期限

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0天内完成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一)协议签订期限: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

(二)搬迁交房期限: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者采用公开投票方式,按得票多数确定,并予公布。

第七条紧邻本项目征收范围的其他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若因建设需要,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二章 相关认定原则

第八条  土地的认定

(一)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能提供合法依据的,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依据认定。

(二)未能提供合法依据,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主体房屋用地,由居民小组、社区、乡镇三级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存在争议的,划定争议范围。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先行认定,争议部分由争议涉及各方在签约期限内协商一致后认定。

第九条  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认定

(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屋现状与房屋权属登记未发生变化的,按证载认定。证载面积大于实测面积的,按证载面积认定;证载面积小于实测面积的,按实测面积认定。

(二)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因历史原因形成,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房屋,由居民小组、社区、乡镇三级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可不予认定。

(四)存在争议的,划定争议范围。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先行认定,争议部分由争议涉及各方在签约期限内协商一致后认定。

第十条  权利人的认定

(一)证载权利人与实际使用人一致的,按证载权利人认定。

(二)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由两个证载权利人协商并出具相关证明后认定。

(三)仅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一证的,按所持证书证载权利人认定。

(四)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材料的,按批准材料认定。不能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材料的,由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居民小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三级认定。

(五)房屋发生继承关系的,按法律规定的继承认定。

(六)房屋存在转让行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双方协商并出具相关材料后认定。

第十一条  户数的认定

(一)持有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证齐全,且房屋状况未发生变化的,按一套证一户认定。

(二)无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征收公告》发布前,镇、村、组三级组织对一宗宅基地批准建设的建筑物认定为一户。

第十二条  人口的认定

(一)本户户籍人口。即本户人口中,与户主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属,包括2019年12月31日24时前出生的新生婴儿。

(二)户口与产权人不在一本户口册上,但与产权人长期生活居住在一起的产权人的父母、子女。

(三)因就学、服役原因户籍迁出本地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

(四)服刑原因户籍迁出本地的服刑人员。

第三章 征收补偿方式、内容、原则和程序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内容

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补偿、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和奖励等四项。

(一)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补偿,指被征收房屋和土地及地上建(构)物、附属物的补偿。

(二)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偿,指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和搬迁的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补偿。

(四)补助和奖励,指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者搬迁、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补偿的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人或合法继承人。

(二)本项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在县人民政府发布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由被征收者与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协商无法解决的,由争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土地权属未予认定为个人的,土地补偿归集体经济组织。

(五)房屋产权调换实行等价值调换,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征收程序

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程序为:

征收主体按程序制定《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者,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移交给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在约定时限内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者(除购房补贴外),由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者,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选定产权调换房屋并签署协议后,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差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后,将产权调换房屋移交给被征收者被征收者将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移交给征收部门,由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

第四章  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使用情况等因素评估后确定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经被征收者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后确定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范围内未能提供合法依据,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建(构)筑物、附属物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性质属村集体所有,按照禄丰县城规划区内水田征收补偿标准86040元/亩(129元/㎡)给予补偿。其中:土地安置费按照86元/㎡给予土地使用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按照43元/㎡给予村集体一次性货币补偿。街巷和道路用地,按照禄丰县城规划区内水田征收补偿标准86040元/亩(129元/㎡)给予村集体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房屋及土地的补偿,按照评估价值加上棚改补助和搬迁奖励后给予货币补偿。

第五章  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选择现有房源充足的楼盘作为安置房源,被征收者在该楼盘中自愿选择安置房。安置房的价格由被征收者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类似商品房成交价。被征收者选定房屋并签署协议后,按照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的价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选房方式

被征收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先签订协议的先选,后签订协议的后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相同的按照交房时间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如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与交房时间均相同的被征收者,则抽签确定选房顺序。被征收者应在规定的选房期限内及时选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选房权,由下一顺序选房人进行选房,以此类推。

第六章 其他补偿

第二十三条  在临时安置过渡期内,由被征收者自行解决过渡房源,对被征收者给予临时安置补偿和搬迁补偿。

(一)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住房实测面积(不包括简易房、畜厩、仓库、杂物间、生产、经营性等非居住用房和其他构建筑物、附着物面积)一次性给予14元/㎡/月临时安置补偿。其中:选择货币补偿·自主安置的按24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商品房的按12个月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24个月计算。

(二)搬迁补偿。按照被征收住房实测面积(不包括简易房、畜厩、仓库、杂物间、生产、经营性等非居住用房和其他构建筑物、附着物面积)一次性给予30元/㎡/次的搬迁补偿,每户按2次计发。

第七章 住房征收的补助和补贴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搬迁移交房屋及土地的,可以享受相应补助。

(一)棚改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土地及地上建(构)物评估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棚改补助。

(二)生活补助。被征收者签订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移交产权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户生活补助3500元/人(被征收者涉及多处房产被征收的,每人仅限享受一次补助)。

(三)附属设施补助。根据被征收者实有情况,对被征收房屋安装有独立户头的水表、电表、太阳能(热水器)、有线电视、空调、光纤、固定电话等附属设施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水表1000元/户、电表1000元/户、太阳能(热水器)1000元/套、有线电视450元/户、空调300元/台、光纤100元/户、固定电话100元/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三相电,根据电力部门出具安装使用证明,给予3000元/户的补助。

(四)特殊补助。被征收者在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前提下,能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可享受以下特殊补助: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革命伤残军人一次性补助10000元/证。

2.持三级以上的残疾人(含三级)、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一次性补助6000元/证。

(五)农机具处置补助被征收者有承包土地在禄丰县2019年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且在2019年度内被征收的,凭国土部门的征地补偿花名册,按1000元/户给予一次性农机具处置补助。

(六)家禽、家畜处置补助。针对棚改范围内的规模养殖户,分别对年出栏猪100头、牛20头、羊100只、鸡鸭鹅等禽类1000只以上的养殖户,由畜牧主管部门出具养殖备案证明,每户给予6000元的家禽、家畜处置补助。

(七)价格补贴。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证载产权人和配偶一次性给予5000元/人的价格补贴.

(八)购房补贴。被征收者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商品房安置方式的,按照签约时段分别给予相应补贴,具体标准见结算部分内容。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搬迁奖。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搬迁移交房屋及土地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签约搬迁奖。第一时段: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一次性给予3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第二时段: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至四十五日内(含第四十五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第三时段: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的第四十六日至六十日内(含第六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对超过第三时段签约搬迁的被征收者不予奖励。

第九章 补偿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六条  住房征收的货币补偿

本次住房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终结产权。货币补偿具体结算形式根据补偿费用构成分二种,被征收者可以选择其中一种。

(一)货币补偿·自主安置。补给被征收者的费用=评估总价+棚改补助(评估总价的10%)+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补助和奖励+其他涉及费用。根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者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者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被征收土地、地上构建筑物及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移交给征收部门,征收部门把评估总价(被征收者土地及地上构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之和)、棚改补助、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和价格补贴等费用,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者被征收者自行解决安置问题。

(二)货币补偿·购买商品房。补给被征收者的费用=评估总价+棚改补助(评估总价的10%)+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补助和奖励+其他涉及费用。根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者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者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被征收土地、地上构建筑物及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移交给征收部门,征收部门把评估总价(被征收者土地及地上构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之和)、棚改补助、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和价格补贴等费用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者

被征收者在禄丰县县城规划区内(禄丰县旧城棚改规划区外)于2019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购商品住房(含预售房)的,自征收主体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分三个时段给予被征收者一次性的购房补贴(以房屋腾空并递交产权移交拆除申请书之日为准)。第一时段: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新购商品住房的面积给予被征收者500元/㎡购房补贴;第二时段: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至四十五日内(含第四十五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新购商品住房的面积给予被征收者300元/㎡购房补贴;第三时段: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的第四十六日至六十日内(含第六十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产权的,按照新购商品住房的面积给予被征收者200元/㎡购房补贴;对超过第三时段签约搬迁的被征收者,按照新购商品住房的面积给予被征收者100元/㎡购房补贴。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性用房征收的货币补偿

(一)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被征收者的生产经营性用房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自主安置方式征收补偿。即: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者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移交给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将被征收者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评估总价、经营损失补偿、搬迁补偿等应支付给被征收者的所有费用,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者,由被征收者自行安置。

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费用=生产经营性用房评估总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其他涉及费用。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生产经营性用房的面积及价值认定以测绘评估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和评估报告书为准,生产经营性用房过渡期间的经营损失,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每平方米单价计算,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偿。

(三)搬迁补偿。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偿,待房屋腾空移交产权后,按5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生产经营性用房属于经营者向被征收者租赁的,搬迁补偿直接补助经营者,由被征收者在兑现征收补偿款时代为领取,被征收者与经营者的合同关系由被征收者负责与经营者协商解除。

(四)停产补助。针对棚改范围内的生产加工企业及家庭作坊,由被征收者在签订协议时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经审核确认后按5000元/户给予一次性停产补偿。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

被征收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等价调换,多退少补。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总价+棚改补助(评估总价的10%)+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补助和奖励+其他涉及费用。根据被征收者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者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选定产权调换房屋并签署相关协议,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者选定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差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后,将产权调换房屋移交给被征收者被征收者将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移交给征收部门,由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由禄丰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组织兑付征收补偿款。

第十章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相关税费

(一)被征收者用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或被征收者通过房屋产权调换取得的安置住房,以及被征收者取得的补偿款,所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被征收者交付房屋时应自行结清交房前产生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并提供相关交纳证明。

(三)被征收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产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办理,费用由被征收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不予补偿的范围和对象

(一)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屋及建(构)筑物、附属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货棚、临时建筑。

(三)在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  相关责任

(一)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合法抵押权的,由房屋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被征收者不得拆除被征收房屋补偿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若被征收者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由被征收者自行承担。

(三)被征收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搬迁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事故、人身伤害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者需如实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居民小组证明、社区证明、街道办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

2.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其他相关许可证件。

(五)被征收者提交的证件必须是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在腾空房屋移交产权时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由有关部门注销。

第三十三条  征收纠纷处理

(一)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咨询。征收当事人对房地产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征收当事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者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本办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者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被征收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涉及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六)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等阻碍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法律法规对征收纠纷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方案自禄丰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方案未尽事宜由禄丰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三十六条本方案由禄丰县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上一条: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征集意见建议的公告
下一条:关于征求《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禄丰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和《禄丰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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