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林草罚决字[2025]第0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何某某
案由:擅自到禁猎区非法猎捕野兔1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5年6月23日
下一条:禄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禄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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