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禄丰市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规定禄丰市小型水库承包管理制度的通知》(禄政规〔2023〕2号)规范性文件于2023年10月25日正式公布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市人大农环资委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该文件中的《禄丰市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办法》《禄丰市小型水库承包管理制度》部分条款内容表述不具体,存在实际执行难等问题。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11月29日再次召集市司法局、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及政府法律顾问召开了征求意见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形成了《禄丰市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办法(试行)》《禄丰市小型水库承包管理制度》(禄政规[2023]3号),现将修改完善情况公告如下:
一、《禄丰市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规定》部分修改情况
(一)将题目禄丰市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办法改为:禄丰市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办法(试行)。
(二)在原第二十四条补充第二款,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保证供水安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和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三)将原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原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一的,改为现在的第二十六条,即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将原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改为本办法的第二十九条,即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处罚;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要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将原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追究相关责任。
1、违反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和第十五条第三项之一的;
2、违反第十四条第七项、第八项、第十四项,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之一的;
3、违反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一项之一的。改为现在的第二十七条,即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新增以下内容
1、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一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3、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8日至2026年12月17日。
二、《禄丰市小型水库承包管理制度》部分修改情况
(一)将原第十三条水库承包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满重新确定承包方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水库管理较好的原承包方。修改为:第十三条水库承包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满重新确定承包方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水库管理较好的原承包方。
(二)新增内容: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三)将原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修改为: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8日至2026年12月17日。
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