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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四个明确”彰显利民为民惠民情怀

日期:2023年09月27日   作者:李佳茗   来源:市人社局    点击:[]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四个明确”彰显利民为民惠民情怀

2023年9月1日公布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通过学习研讨,让我印象最深的就是《条例》通篇体现着浓浓的利民为民情怀。

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体系学习宣传政策的“最先一公里”,也是执行落实政策的“最后一公里”,事关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施行),设专章对社会保险经办作出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加以细化和完善。

《条例》作为社保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标志着社保经办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社保经办管理精细化程度和服务水平,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效能,更好地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对于社保经办事业高质量发展将起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条例》共7章63条,每一章节,都体现着浓浓的利民为民情怀,主要体现在“四个明确”上:一是明确了经办机构职责,凸现履职为民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信息记录和保管、待遇核定和发放等职责。是明确了便民利民要求,凸现便利为民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以及对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举措,凸现监督为民在日常工作中要落实好监督管理举措,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凸现严管为民对骗取社保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作为一名基层社保工作者,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及要求,进一步加强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广大参保人的法律意识和参保意识,推动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同时,加强监管和评估力度,提升经办能力和水平,确保经办机构充分履行职责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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