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征收土地,是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开发、保护、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主要体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变化。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为进一步提升征收土地的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相关规定,对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程序进行整理解读。
一、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依法实施征收土地的批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农民集体所有征收土地由国务院批准,上述三类以外的征收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依法征收土地的程序
(一)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
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征收条件的,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2.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其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3.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方案拟定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听取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组织听证并修改方案。
4.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确定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二)正式开展征收土地
1.申请征收土地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后,将相关材料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请征收土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2.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收到批准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3.征收土地费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禄丰市自然资源局勤丰自然资源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