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龙某某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9日在勤丰镇羊街北营旱排箐铁塔下毁坏林地和滥伐林木,2025年2月10日经勤丰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张绍许、郑华科、胡晓云实地勘查和当事人龙某某现场指认和护林员鲁某某证明,当事人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确凿。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①当事人询问笔录;②现场照片;③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④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2025年8月1日以前恢复植被在毁坏林地处补种旱冬瓜286株,滥伐的5块林地上不准挖树根,只保持现状由根部自然萌发生长恢复;
3、处以毁坏林地1倍的罚款,计286㎡×10元/㎡×1倍=2860元(贰仟捌佰陆拾陆元整)。
4、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3㎥(析合2.3吨)×150元/吨×3倍=1035元(壹仟零叁拾伍元整)。
以上二项合计3895元(叁仟捌佰玖拾伍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农行勤丰支行 银行(账号: 2430280104000267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禄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