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x文综罚字〔2025〕001号
当事人:禄丰市xx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2331xxxxxx)、《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xxxxxx)
经营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xx镇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xx镇
2025年2月20日 21时30分 ,禄丰市公安局xx派出所对禄丰市xx会所检查时,在二楼xx包间当场查获3名未成年人。禄丰市公安局xx镇派出所于2025年2月27日将禄丰市xx会所涉嫌允许3名未成年人进入的线索移交给禄丰市xx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2025年3月16日15时00分,禄丰市xx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xxx(执法证号:250910xxxx)、xxx(执法证号:250910xxx)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对禄丰市xx会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没有营业。该场所设置于禄丰市xx镇,经营面积300平方米,共设置9个包间。该场所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 xxx)、《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2331xxx)。通过现场检查核实,禄丰市xx会所在2月20日晚允许3名未成年人进入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编号为(禄)x文综检(勘)字〔2025〕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禄)x文综改字〔2025〕001号),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以上执法检查,由禄丰市xx会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xxx全程陪同见证。2025年3月16日15时40分,现场检查结束。
该案经禄丰市xx镇人民政府2025年3月17日批准立案调查,禄丰市xx会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进入”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本机关2025年4 月17 日集体讨论,决定给予禄丰市xx会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0元(大写:贰佰捌拾元整)、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8日,本机关向禄丰市xx会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x文综罚告字〔2025〕001号和《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书》(禄)x文综权告字〔2025〕001号,告知当事人应受到的行政处罚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禄丰市xx会所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听证的要求。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禄丰市xx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禄丰市xx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禄丰市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5月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
序号 |
案件 号 |
立案 时间 |
行政相对人 |
案由 |
处罚程序 |
处罚依据及处罚情况 |
结案 时间 |
1 |
(禄)x文综罚字〔2025〕001号 |
2025年3月17日 |
禄丰市某某镇某某娱乐会所 |
某某娱乐会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
一般程序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大写:贰佰元整)并处罚金10000.00(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5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