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井林业罚决字[2025]第00700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县广通镇XX劳务服务部。
案由:经依法查明,由禄丰县广通镇XX劳务服务部承建黑井镇龙潭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部分土石方工程中,已经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但在修建过程中部分超出林地审批范围,超出部分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2025年被黑井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发现,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2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1)植被恢复费,①灌木林地:1485.93平方米x6元/平方米x1倍=8915.58元(大写:捌仟玖佰壹拾伍元伍角捌分);(2)恢复林业生产费用:1485.93平方米x12元/平方米=17831.16元(大写:壹万柒仟捌佰叁拾壹元壹角陆分)。两项合计:26746.74元(大写:贰万陆仟柒佰肆拾陆元柒角肆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黑井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