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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小型水库承包管理制度

日期:2025年06月26日   作者:   来源:市水务局    点击:[]

第一条 为进禄丰市小型水库承包经营为,促进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禄丰市实际,制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禄丰市小(一)型、小(二)型水库的经营承包管理。

小坝塘承包管理制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际制定。

第三条 水库承包范围包括水域、岸线、水库附属设施等。取得承包经营权并从事水产养殖,应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属于城乡用水水地和用水地的水库一律不得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承包必须具备技术能力经济力,确承包任务的完成和水库经营发展

第五条 承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业诚信商业

第六条 水库承包由所在乡组织进行水面养殖收益评估后,按照开招标法定程序对外发包,承包费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七条 承包经营合同除约定经营项目、承包期限用等外,必须约定保水库安全行、保护水库水服从水库防汛灌溉及维修加固管理等内容,确合同解除或终止

第八条 合同签订应当在竞价确作日内完成并提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合同之日起作日内完成审核备后,合同即时效;审核通不过,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签订报审

第九条 承包应当严格遵守《禄丰市人民政办公于印发禄丰市全面取缔禁止网箱肥养鱼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履合同约定内容,确保水库安全行。

第十条 承包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进任何建设活动,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承包应遵守水利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水库安全行、防汛资源调度等行政行为,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态环境

第十二条 承包在承包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经营、管理、所承包水库,不得私将承包经营权进抵押转租;特殊情况需转租,须经承包管理机镇人民政批准后重新签订合同并备案。

第十三条 水库承包周期最长不得超过期满重新确承包时,在同等条可优先考虑认真履合同约定、水库管理较好原承包方。

第十四条 承包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承包管理机镇人民政缴纳承包费承包费支付式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超过年以上,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费涨幅

第十五条 策调整导致水库承包合同无行的,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承包剩余时间予以清退承包费

第十六条 承包期限内,因水库除险加固)建,承包者必须无件服从建设,可从承包经营费按照影响时间应比返还承包经营费或顺延承包时限

第十七条 承包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承包管理机镇人民政在收到承包费后按非税收入规定上缴本级财水库维修养需使时提出计划向本级财部门申请

第十八条 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安全行管理责任由承包管理机镇人民政承担。水库承包应协助承包管理机镇人民政做好水库安全行管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报告承包管理机镇人民政行处

第十九条 承包违反本制度承包合同规定,造成水库损失或发环境污染情况,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承包管理机镇人民政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0231218日至2026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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