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禄丰市小型水库承包经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禄丰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禄丰市辖区内小(一)型、小(二)型水库的经营承包管理。
小坝塘承包管理制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第三条 水库承包范围包括水域、岸线、水库附属设施等。取得承包经营权并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属于城乡生活用水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的水库一律不得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承包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确保承包任务的完成和水库经营的稳定发展。
第五条 承包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行业诚信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 水库承包由所在乡镇组织进行水面养殖收益评估后,按照公开招标法定程序对外发包,承包费用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七条 承包经营合同除约定经营项目、承包期限、费用等权利义务外,必须约定保障水库安全运行、保护水库水质、服从水库防汛灌溉及维修加固管理等内容,明确合同解除或终止条款。
第八条 合同签订应当在竞价确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后,合同即时生效;审核通不过的,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签订报审。
第九条 承包方应当严格遵守《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市全面取缔和禁止网箱肥水养鱼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条 承包方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进行任何建设活动,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承包方应遵守水利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水库安全运行、防汛及水资源调度等行政行为,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经营、管理、维护所承包水库,不得私自将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和转租;特殊情况需转租的,须经承包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签订合同并备案。
第十三条 水库承包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满重新确定承包方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水库管理较好的原承包方。
第十四条 承包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承包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缴纳承包费。承包费用支付方式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超过三年以上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费涨幅。
第十五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水库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承包剩余时间予以清退承包费。
第十六条 承包期限内,因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和改(扩)建,承包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建设需要,可从承包经营费中按照影响时间相应比例返还承包经营费或顺延承包时限。
第十七条 承包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承包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承包费后按非税收入规定上缴本级财政,水库维修养护需使用资金时提出计划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八条 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安全运行管理责任由承包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水库承包方应协助承包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报告承包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承包方违反本制度和承包合同规定,造成水库损失或发生环境污染等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承包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8日至202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