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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禄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816T/2025-00000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机关:禄丰市农业农村局 著录日期:2025-11-21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关于《禄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5-11-21


一、出台背景

近些年来,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日趋频繁,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结合禄丰市实际,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已是势在必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7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农村产权流转电子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监管规〔2024〕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农村产权交易规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禄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主要包括总则、交易机构及职责、交易内容与规范、交易程序、交易的中止和终止、交易监管、附则七个章节,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适用范围、原则、主体等。

凡在禄丰市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农村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农村产权交易应当坚持公益方向,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明确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组织机构。

市级建设禄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负责对全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为各类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交易鉴证等服务。各乡镇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村级便民服务站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点。

(三)明确了交易内容。

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均可进入农村产权市场交易。交易内容主要有: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涉农知识产权,以村(社区)、村民小组为实施主体的农村小微工程,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国有资产,社有资产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按“应进必进”的原则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益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的,应当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鼓励引导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拥有的产权和农户委托村集体集中交易的产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

(四)明确交易方式和程序。

交易方式:协议转出、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等组织交易。

交易程序:受理转出申请、发布信息公告、意向受让登记、交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书。

(五)规范交易行为。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涉及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以及果园、坝塘、房屋等集体资产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对出现产权争议、交易纠纷、不可抗力等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项目,按规定、按程序给予中止或终止。交易中(终)止申请可由出让方、受让方或可以提出需要中(终)止交易证明文件的第三方提出,经市农交中心确认后方可中(终)止。交易中止项目恢复交易需要重新发布公告。交易终止项目重新挂牌,需要按新挂牌项目的流程进行。扰乱交易秩序强行中(终)止交易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付对交易各方造成的损失。

(六)监管和争议处理。农交中心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在市农交中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农交中心、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原件:《禄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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