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维护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丰富“三农”贷款抵押、增信方式和手段,促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禄丰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全市农业设施管理,丰富“三农”贷款抵押、增信方式和手段,禄丰市制定出台了《禄丰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经二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7条,从申请登记的条件和内容、申请登记的程序、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加强农业设施管理,维护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丰富“三农”贷款抵押、增信方式和手段,促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一)申请登记的条件。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执行自愿申请、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按栋(座、处)进行颁发。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对经营主体自筹、财政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事业等单位共同投资建设的农业设施,按照各方投资比例以份额形式确定所有权归属。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原财政补助政策确定的扶持对象登记所有权归属及所有权份额。农业设施所有权主体采取承包、出租等方式,所有权主体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企业或社会经济组织经营使用的,依据相关经济合同约定执行,不进行所有权登记。
2.申请登记的农业设施所有权,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设施用地获得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建设过程合法,建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规划建设、使用。
3.农业设施所有权价值登记标准: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500平方米及以上,且由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总造价20万元及以上;规模化养殖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500平方米及以上,且由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总造价20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冷链、烘干、仓储设施及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100平方米及以上,且由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总造价10万元及以上。
4.农业设施用地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云自然资〔2022〕1号),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规,且农业设施使用期限不超过农业设施用地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剩余期限。
5.不存在未按照规划建设、违法用地、所有权不清、未验收合格、改变用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未取得防疫许可证、原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但不符合现行设施农用地相关规定等不予登记的情形。
(二)申请登记的内容。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应记载以下内容:
1.登记证编号。
2.农业设施名称。
3.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住址。
4.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5.农业设施地址。
6.农业设施占用土地的类别、面积、来源,属于土地流转的土地流转合同主体及编号、面积、流转起止日期、缴费方式及缴费时间。
7.农业设施类别、位置、栋数、建筑时间、建筑结构、建筑面积、造价、持证人权利份额、四至界限、设计使用期限及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时间。
8.农业设施平面图及地理空间位置。
9.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10.变更登记情况。
11.其他依法登记的内容。
(三)申请登记的程序。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和抵押注销登记。
1.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农业设施权利人自愿申请。申请人向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2)村(居)委会初核。设施所在地村(居)委会首先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农业设施草图,认定农业设施所占土地权属,四至位置,加注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对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①土地来源和规划情况;
②设施建设、设施农用地备案情况;
③勘测定界报告具体地理空间位置情况;
④设施实际使用情况;
⑤申请主体经营运行情况。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权利申请人的农业设施情况在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对权利申请人和其他村民提出的异议进行勘误修正。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在《禄丰市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复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权利人补正。
(4)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公告登记并经市人民政府核准颁证。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进行审核并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经公告无异议的,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事项记载于《禄丰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内。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设施所有权进行初始登记,向申请人颁发《禄丰市农业设施所有权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1)农业设施权利人发生变化的;
(2)农业设施现状等发生改变的;
(3)由于土地经营权期限变更或其他变更事由发生,导致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登记内容变更的;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应办理注销登记:
(1)农业设施权利灭失的;
(2)农业设施权利人自愿申请。但若已进行抵押权登记的,须由抵押权人与农业设施权利人先对抵押登记进行注销;
(3)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的;
(4)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终止或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5)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4.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用于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共同前往《禄丰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的发证机关,办理农业设施抵押登记,由发证机关向双方出具《禄丰市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明》。抵押主体范围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禄丰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的持证人可持《禄丰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所有权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共同前往《禄丰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的发证机关,办理农业设施抵押登记。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设施权利人、抵押权人应办理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已经实现;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四)管理和使用。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合法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农业设施所有权证自下列事项发生之日失效。
1.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且符合注销情形的,自登记机关办理注销之日。
2.农业设施权利灭失的。
3.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注销《禄丰市农业设施所有权证》:
1.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以欺骗等手段骗取登记的。
2.涂改《禄丰市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的。
3.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失效情形时,权利人未在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失效情形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农业设施权属注销登记的。
通过实施《办法》,有效期2年,将有效加强农业设施管理,丰富“三农”贷款抵押、增信方式和手段,促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
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5月2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7日,具体解释工作由禄丰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