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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实施方案

日期:2023年04月0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省“十四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总体思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产业化主导方向,立足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因地制宜、农用优先、就地就近、政府引导、科技支撑、市场运作”的原则,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节能、环保、增效为目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推广秸秆利用新技术,重点发展秸秆肥料化和饲料化利用,稳步发展能源化利用,适度发展秸秆基料化利用和原料化利用,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禁止秸秆焚烧。构建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形成多元利用的发展格局,促进农民增收、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任务

1.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和公共场所露天焚烧秸秆。秸秆要做到“应离尽离”,妥善处置。

2.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支持禁烧、限烧“两区”管控,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梨树模式”。实施“秸秆置5+1模式”,加大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推进力主度。针对剩余秸秆开展无害化处理,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和秸秆焚烧监管能力,实现全市秸秆全量化处理。

3. 秸秆禁烧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责任制,纳入乡镇的综合绩效考核。

4. 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监督管理工作,农业、交通、林业、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秸秆禁监督管理工作。

5. 村(社区)要组织制定秸秆禁烧公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指导和监督。

6. 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秸秆还田,争取秸秆还田项目资金的支持;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体对秸秆综合利用的研发、生产。对秸秆综合利用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和个体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7. 市人民政府在大、小春收获季节,组织农业、环保、交通、林业等部门对秸秆禁烧情况开展检查。

8. 对禁烧秸秆监督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9. 违反本方案第条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0. 违反本方案,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保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罚。

11. 违反本方案,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12. 违反本方案,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秸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公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13. 森林防火期内,违反本规定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秸秆的,由林业部门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4. 拒绝、阻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监管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序引导秸秆综合利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要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工作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秸秆综合利用的责任,明确分工,协调配合,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项措施和规定的落实。将秸秆综合利用率作为环境监测的重要内容,推动各乡(镇)更加重视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

(二)完善扶持政策。完善落实有利于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吸引关联资金把秸秆综合利用建设与化肥减量增效行动、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美丽乡村建设等政策整合实施。要统筹各方面资金加大秸秆有机肥、秸秆还田、秸秆养畜补贴力度,以及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给予支持。

(三)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科普知识宣传,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加大技术培训,普及相关知识,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采取媒体宣传、入户宣传、标语宣传、明白纸宣传、流动宣传等多种方式,多层次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宣传,积极争取农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使利用秸秆、禁烧秸秆成为自觉行动。

(四)开展模式总结。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认真总结在实践中形成的创新经验和有效做法,分层次、分环节、分对象开展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活动,努力提升工作水平。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镇要凝练政策措施、工作措施、技术措施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镇域典型模式。因地制宜加快主推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应用,更好地助推农业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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