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和林草罚决〔2025〕01006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志明砂石有限公司
案由:擅自毁坏林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云南省森林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12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罚款:1483㎡×10元/㎡×1倍=14830元(大写:壹万肆仟捌佰叁拾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5年5月7日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和林草罚决〔2025〕01007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市发鑫工程经营部
案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森林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处罚结果:1.限期(2026年4月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罚款:2985.4㎡×10元/㎡×1倍=29854元(大写:贰万玖仟捌佰伍拾肆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5年5月30日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和林草罚决〔2025〕01008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市鸿升建筑工程服务部
案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森林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处罚结果:1.限期(2025年7月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罚款:3086.11㎡×12元/㎡×1倍=37033.32元(大写:叁万柒仟零叁拾叁元叁角贰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