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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村乡第二季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日期:2025年06月10日   作者:中村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来源:中村乡    点击:[]

禄中行政罚决〔2025〕01号

被处罚人姓名:施某某性别:男出生日期:1979年6月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南华鑫业有限公司

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

户籍地址:云南南华被处罚单位名称:南华鑫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在禄丰市中村乡中村水库取土场毁坏林木、林地的

行为,于2025年1月2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在进行“云南省楚雄州森林火灾高危区(高风险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禄丰市五台山)”时从中村乡中村水库取土场东北、西北边缘乔木林地内使用挖掘机开采砂石用于2024年度禄丰市五台山新修森林防火应急通道,导致“毁坏林木林地”1539平方米,毁坏林木株数302株,毁坏林木蓄积13.6立方米。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2、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1份;3、询问笔录1份;4、证人证言询问笔录1份证据为证。2025年1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禄中行政罚权告〔2025〕01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本机关认为,,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毁坏林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你于2025年7月30日前将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1539m2×10元/m2×1倍=15390元(大写:壹万伍仟叁佰玖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指定银行云南省农村商业银行中村支行(账号:2800021325418012)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

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禄丰市中村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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