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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年10月24日   作者:妥安乡   来源:妥安乡    点击:[]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市处字[2023]158号

当事人:禄丰县妥安乡小籽种店,负责人:普某某,身份证号码:53233********4044,经营地址:禄丰县妥安乡妥安农贸市场内,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31MA6N746W8F,经营范围:籽种、化肥、农具、蔬菜的零售。联系电话:150****5581。

经查证:2023年8月29日,依据2023年云南楚雄州级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有关要求,我局依法对位于禄丰县妥安乡妥安农贸市场内的“禄丰县妥安乡小翠籽种店”销售的山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抽取检验用样品山药,所抽样品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为: NO:YCCJ2315068号,农产品名称:山药,抽样数量6kg,样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调查中当事人陈述,该批次不合格山药是当事人从昆明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20公斤,购进价6元/公斤,销售价10元/公斤。 该山药金额共计2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事实及现场送达检验报告的现场情况。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的事实;

3、《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许可经营范围及居民身份情况;

4、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的NO:YCCJ2315068号《检验报告》一份、《送达回执》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及我局按照法定程序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农产品销售活动、抽样食品检验不合格的事实及购销货情况以及对此违法行为的主客观意识和思想认识等真实情况;

6、《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销售的农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对其违法行为的认识以及申请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等情况;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案当事人在集中交易市场(农贸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适用该办法,当事人应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认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以免予处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却改正上述的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免予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3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

2.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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