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市监处字[2024]第03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市崇芳翔小锅酒酒坊
案由: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处罚机关名称: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结果:
1.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3月11日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市监处字[2024]第1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市土官镇方豪食品厂
案由: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处罚机关名称: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结果:
1.处罚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2.没收过期食品添加剂以及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生产的30公斤兰花豆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