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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日期:2021年02月08日   作者: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便民化,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云南省营商环境提升十大行动》的通知》要求,现不动产登记推行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制,并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容缺受理

申请人(含法人和自然人)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业务时,在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并承诺7个工作日内补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先行容缺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关键性材料是指,首次登记中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转移登记中的证明转移事项的材料;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中确定死亡事实及继承人范围的材料。

(二)告知承诺制

1.法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经申请人书面承诺为小微企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2.个人申请办理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时(申请人不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的),对符合禄丰县不动产登记规定的证明事项,可由申请人共同承诺,不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可按照上述适用范围选择适用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诺制,并提交相应的《承诺书》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登记机构收到适用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时,应当检查承诺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签章是否完整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对承诺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或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将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一并作为登记资料交由后续审核。

(三)审核

1.适用容缺受理的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书面承诺申请登记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限审核。

三、监管措施

(一)事中事后监管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准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登记案件后1个月内,应抽取不少于30%比例的案件进行质检。

(二)惩戒措施

对申请人违反其作出的承诺,存在无法履行承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视情况给予以下惩戒措施:

1.适用容缺受理办理登记业务,但违反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容缺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业务,但该承诺事项不实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因申请人承诺事项不实造成纠纷,所产生的法律、经济赔偿等一切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履行核实责任。

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将未按期补充资料、违反承诺及不实承诺的申请人信息,记入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记录,并联动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等部门纳入失信档案管理。

本告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容缺受理承诺书

2.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3.非公证继承业务承诺书

禄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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