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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官镇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相关政策

日期:2022年12月1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个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9〕115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稳得住”工作方案》(云办通〔2020〕12号)精神,在坚守“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红线的同时,“十四五”期间,重点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聚焦搬迁群众切身利益和“稳得住”问题,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通过完善功能配套,提升服务效能,保障就医就学,加强产业培育和就业帮扶,强化综合治理,确保到2023年,搬迁群众生产生活稳定、安居乐业,安置点社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就业充分、保障到位、文明祥和,搬迁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基本融入新环境、适应新生活。

(一)稳妥做好户籍迁移

1.户籍迁移管理。稳妥推进搬迁群众户口迁移工作,群众搬迁后原户籍地址实际已不存在,原则上应将户口迁移至新居住地。按照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由当地政府积极组织动员群众将户口迁移至实际居住新址,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200户800人以上的城镇地区安置点,应当建立社区集体(家庭)户口,搬迁群众根据本人意愿,可选择在安置点实际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口、社区家庭户口登记常住户口。因特殊情况暂时未迁移户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安置人员名单统一进行暂住登记。

2.户籍办理服务。各级易地扶贫搬迁业务部门要主动向同级公安机关提供安置点人员名单,由属地派出所按本辖区安置点人员名单开展户籍迁移政策宣传发动工作。户口迁移和居住证办理,可由搬迁群众向楼栋长或小组长提交有关材料交户籍管理部门统一办理,也可由本人向属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凭户口簿、易地扶贫搬迁业务部门提供的安置点人员名单以及群众签字的书面申请直接办理户口迁移,不再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等证明材料。

(二)做好房屋产权管理

3.房屋产权登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是由政府出资和群众自筹建设(购买)的不动产,除特殊安置方式外,应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时,办理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国有划拨用地、国有出让土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性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费用和前期测绘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4.房屋产权交易继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原则上20年内不得进行抵押、出售和转让(法定继承除外);使用国有划拨用地建设的安置住房交易时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交易。安置住房产权所有人死亡后,可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如无法定继承人的,其房屋产权应收归村集体或当地政府进行处置。

5.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的货币化补偿和安置住房,落实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的政策。

(三)做好物业管理服务

6.组建物管机构。进城入镇的集中安置点,迁入地政府应在搬迁群众入住前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组建或引入物业管理机构,并在搬迁群众入住3个月内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7.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减免。搬迁群众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搬迁入住5年内,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物业管理费给予适当减免。其中:2019年全额减免,2020年减免65%, 2021年减免45%, 2022年减免25%, 2023年减免10%。要统筹广电、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和单位,解决处理好搬迁实施过程中的广播电视信号接收问题,确保电视信号畅通,并在搬迁入住第1年全额减免收视费。

8.水电费补贴。搬迁群众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费、电费。搬迁入住5年内,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水电费给予优惠补贴。其中:2019年给予每户5立方米/月用水补贴和10千瓦-时/月用电补贴;2020年给予每户4立方米/月用水补贴和8千瓦・时/月用电补贴;2021年给予每户3立方米/月用水补贴和6千瓦•时/月用电补贴;2022年给予每户2立方米/月用水补贴和4千瓦-时/月用电补贴;2023年给予每户1立方米/月用水补贴和2千瓦•时/月用电补贴。实际用水量和用电量未达到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用量进行补贴,不得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渠道的补贴政策叠加享受。

9.减免补贴资金筹集。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费应按照“保本经营”原则进行控价。进城安置的大型安置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视收视费减免补贴由省财政承担50%,其余50%由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级承担。

10.成立工程修缮队。建立社区、物业、施工单位三方协作长效机制,组建工程质量维护修缮队,对安置住房定期开展检查维护,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对非人为导致的损坏,至少5年免费维修。对部分已竣工且已签订合同未规定5年免费维修的安置点和部分采用存量房安置已过保修期的安置点,可按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规定时限及合同执行。

(四)完善生活服务设施

11.服务设施。各安置区统筹各类资源配套完善生活服务设施,200户800人以上大型安置点至少同步配建(覆盖)1个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便民服务站或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便民服务中心(可与社区办公用房统筹使用)、1个农贸市场、1个村史馆、1个室内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及室外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红白理事场所,有1个每千人服务人口不少于60平方米的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城镇集中安置点公共交通覆盖率达到100%,其他安置点结合实际进行配套完善。有条件的安置区可根据安置规模规划建设停车场及车辆充电设施。

12.便民服务。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和搬迁群众通过盘活安置点商铺等资源发展购物、餐饮、物流配送等生活服务。原则上200户800人以上的大型安置点,要引进邮政、金融、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设点服务并开通业务办理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手机APP等服务渠道,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五)强化义务教育保障

13.教育设施建设。各安置点要按国家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学校、幼儿园,同步配套必要的教育设施和教学设备仪器。县级政府根据安置点安置规模和学生数量,严格按照安置点入住时间节点和搬迁群众子女就学时间要求,强化安置点教育保障。对迁入地现有教育资源能够满足供给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做好入学工作;对迁入地现有教育资源存在一定缺口的,按照“调剂与补缺"并行原则,通过改扩建校舍等方式满足就学需要;对搬迁安置规模大、迁入地现有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要及时合理调整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布局,按照“够用、实用、好用”原则做好校园规划,做到与安置点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确保安置点搬迁群众适龄儿童少年应学尽学。

14.教师调配。各安置点新建、改扩建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当地政府要及时从迁出区向迁入地调整划转人员编制,理顺隶属关系,推动特岗教师向安置区配套学校倾斜,并开展有关业务培训。

15.免试就近入学。迁出区和迁入地共同做好搬迁群众子女转学、入学衔接等各项工作,确保搬迁户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无条件免试就近入学。

16.就学保障。2023年年底前,搬迁群众子女可继续享有与迁出区同等标准的营养改善计划等教育扶贫政策。对搬迁困难家庭或因病、因灾等致贫、返贫的搬迁家庭学生要实施教育救助。各学习阶段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学生资助政策要宣传到每一户搬迁家庭并优先向搬迁困难家庭学生倾斜。

(六)健全基本医疗保障

17.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各安置点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情况,综合服务半径、搬迁安置点规模等因素,统筹区域内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按行业标准配套建设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同步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有条件的要配置心理健康咨询室。新建村卫生室面积不低于60平 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社区卫生服务站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面积不低于1400平方米。

18.医务人员调配。各安置点新建、改扩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当地政府要及时从迁出区向搬入地调整划转人员编制,理顺隶属关系,推动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向安置点医疗机构倾斜。

19.医疗保障政策。迁出区和搬入地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等工作,实行清单管理,做到“应保尽保”,不得因搬迁出现漏保、脱节、断档。对搬迁群众落实有关医保待遇政策,保持政策连续性,不折不扣落实相应医疗保障待遇,做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全覆盖。搬迁后进入企业务工且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搬迁劳动力,搬入地人社部门要监督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七)全面落实社会保障

20.基本养老保险。迁出区和迁入地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搬迁群众养老保险登记、转移接续等工作,不得因搬迁出现漏保、脱节、断档。搬迁群众每年自愿选择参加1个档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搬迁群众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的搬迁群众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1.最低生活保障。对搬迁到城镇区域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申请享受迁入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搬迁到农村区域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申请享受搬入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暂未完成户籍迁移的搬迁群众不影响其在迁入地申请各项社会救助。通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获得的房产不作为申请迁入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制条件。对通过就业创业等收入超过当地县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易地扶贫搬迁低保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半年至1年的渐退期;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接受就业服务部门推荐就业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22.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搬迁群众,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妥善解决好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按程序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稳步提高救助供养标准。积极动员搬迁群众中的特困人员特别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机构。暂不能集中供养的,可向具备条件的个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购买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八)开展产业就业帮扶

23.大力发展安置点后续产业。围绕高质量脱贫目标,坚持“两型三化”产业发展方向,瞄准八大重点产业和世界一流“三张牌”,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200户800人以上大型安置点后续产业发展规划,以乡镇为单位制定中小型安置点后续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明确产业发展重点和实施路径、配套支持政策和具体帮扶措施等,与安置点建设规划一体实施、有效衔接;着眼农村安置点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吸引企业投资兴办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推动安置点农产品就地加工,提升农产品质量、扩大供给规模,带动搬迁群众增收脱贫;开展消费扶贫助推安置点特色产品销售,积极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消费扶贫精准对接活动,扶持一批消费扶贫示范企业,支持在安置点周边建设物流基础设施,打通农产品上行“最后一公里”,不断拓宽安置点农产品销售渠道;探索完善后续产业带贫益贫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与搬迁群众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合作方式,引导搬迁群众更多参与产业发展,带动搬迁群众进入产业链,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份分红”等模式,让搬迁群众共享后续产业发展红利。

24.全面摸清搬迁劳动力底数。根据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名册清单,对年满16周岁的搬迁劳动力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摸清每个搬迁劳动力的就业创业状况、劳务输出意愿、培训和就业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25.加强在外稳定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对通过自主择业方式外出务工的搬迁群众,应认定为已解决就业。要全面掌握劳动力市场供需态势,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充分发挥我省各驻外人力资源工作站、劳务工作站和“云南娘家人服务站”作用,公布联系方式,为外出务工搬迁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6.组织有意愿未外出搬迁劳动力转移就业。对有转移就业意愿和能力的搬迁劳动力,要积极组织开展“转移就业百日行动”“就业援助月”等专项活动,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水平。建档立卡贫困搬迁劳动力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每人每年可按规定凭车票或用工企业出具的务工证明,向输出地安置点相关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1次交通补助。

27.帮扶无法外出务工搬迁劳动力就近就业。对无法外出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劳动力,免费开展全覆盖职业技能培训,确保有培训意愿和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至少接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掌握1项职业技能。贫困劳动力参加有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60元/人•天的生活费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合格证书的,可按补贴标准最低300元、最高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创办、认定就业扶贫车间,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积极吸纳就业,帮助无法外出务工搬迁劳动力实现就近就业。鼓励搬迁劳动力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28.全面消除零就业家庭。对无法外出务工的零就业家庭和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行就业培训优先、岗位安置优先、推荐就业优先。统筹开发生态护林员、河道管护员、扶贫信息员等公共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公共服务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已基本饱和的地区,要通过腾退等方式,确保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

(九)保障搬迁群众迁出区、搬入地权益

29.盘活搬迁群众的承包地。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确保群众搬迁后原依法享有的承包地(耕地、林地、草场等)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继续享受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有序推进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搬迁群众原有承包地可通过自行管理、托管、代耕代种、退耕还林、迁出区政府组建平台公司统一经营、承包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专业合作社等方式盘活,拓展搬迁群众的增收渠道。

30.管好搬迁群众的山林地。迁出区政府要认真核准搬迁群众的林地、林木,做好山林地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及时帮助搬迁群众办理林权手续,做到户户持证,保持搬迁群众迁出区的林地、退耕还林地权属不变,确保搬迁群众继续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森林生态补偿等涉林政策性补贴。

31.做好搬迁群众宅基地拆旧复垦。迁出区政府要贯彻落实“一户一宅”要求和搬新拆旧协议,认真组织实施搬迁群众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复绿,具备条件的要优先复垦为耕地,对确实不宜复垦为耕地的,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充分考虑搬迁群众在过渡期的生产生活需求、农业生产时节、子女教育衔接等因素,预留旧房拆除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但处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的旧房、原住房为危房以及土地已经流转或已经实现就业的搬迁群众的旧房,应立即拆除。对复垦复绿后的土地经营权,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承包给原搬迁户或本村其他村民经营使用,也可留给村集体作为机动地,或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使用。

32.确保搬迁群众享有搬入地资产收益。安置点建设的会议室、活动室、商铺、扶贫工厂(车间)、停车场等资源,可通过出租、托管、折资入股等方式实施市场化运作,增加经营收入,壮大安置点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可补贴安置点公共服务支出,用于搬迁群众分成或分红,促进搬迁群众增收。要加强监督管理、公示公开,确保收益分配使用公开透明。

(十)健全安置点管理体制

33.合理稳妥调整建制。安置点应按照便于管理服务、便于居民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集中安置规模较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建设规模、发展空间、社会管理等因素,按规定合理优化行政区划设置;规模较小的,将其纳入迁入地所属村(社区)、村(居)民小组管理,确保不漏一户一人,促进快适应、快融入。

34.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及时跟进安置点基层党组织建设,同步设置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组织,在村(居)民小组、小区、楼栋合理设置党支部或划分党小组。依法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同步组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35.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居民自治机制。严格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任职资格联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要同步启动安置点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前,要成立过渡期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安置点过渡期管理服务工作。对搬迁群众中拥护党的领导、有威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优秀人才,要重点培养、优先提名,依法选举到村(居)“两委”班子成员中。注重把年轻党员、致富带头人、离任村干部、退役军人选配为村(居)民小组和楼栋负责人,构建“村(居)委会—网格—楼栋”的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村(社区)干部培训,帮助新任村(社区)干部尽快熟悉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掌握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推进安置村(社区)民主决策制度建设,制定完善村(居)民公约,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推动搬迁群众参与社区治理,对涉及搬迁群众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搬迁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村(社区)党组织牵头组织搬迁群众协商解决。

36.引导社会力量协同参与。建立社会参与机制,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构建基层党组织领导、社会多方参与的共驻共建共享治理体系。通过购买服务、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提供场地等扶持措施,孵化培育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健康养老、公益慈善、劳动技能培训等方面的社区社会组织。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室),支持社会工作力量为搬迁群众提供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支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社会工作服务试点示范项目。大力实施“三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系列项目,在安排项目和资金时,重点支持安置点开展示范项目。鼓励和支持安置点组建志愿服务组织,加强志愿服务培训,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搬迁群众需要的志愿服务。

(十一)构建平安和谐社区

37.推进警务室建设。搬入地公安机关要根据当地治安情况,合理设置派出所、警务室、执勤点,在人员流动大的区域要建立中心警务亭,每个安置社区要公示明确一名责任片警。安置规模在5000人以上的安置点原则上实行一室一警,治安情况复杂、人口较多的可实行一室两警或一室多警。当地政府要及时从迁出区向搬入地调整划转人员编制,在群众搬迁入住前完成警务人员调配。同步设置社区调解委员会和治保委员会,在群众搬迁入住之前完成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配备。

38.完善治安防控体系。统筹实施推进安置点信息化、智能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雪亮工程”建设,做到视频监控无死角,全面提升治安防范水平。安置点楼栋长、片长等责任人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舆情收集上报,加强舆情预测预警。要组织群防群治队伍积极开展联户联防、邻里守望、日常巡逻、矛盾化解、隐患排查等安全防范工作。要积极推进安置点法治安全教育,提高搬迁群众知法守法意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39.畅通信访和诉求表达渠道。安置点所在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社会矛盾风险隐患的分析研判,设立信访接待机构,明确信访工作人员,做好群众信访接待。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对诉求合理的,要切实做好登记、交办、转办、督办和直接办理工作,依法解决到位;对诉求不合理的,要切实做好解释、疏导和安抚工作,思想疏导到位;对缠访、闹访和因上访严重影响办公秩序的,依法进行处置。

40.倡导文明新风。利用村史馆(室)以图文影像、实物陈列等方式,展示迁出区民族文化、农耕文化、发展历史,讲好易地扶贫搬迁故事,让搬迁群众留住乡情、记住乡愁;深入开展“自强、诚信、感恩”教育活动,教育引导搬迁群众自觉拥护党的领导,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积极开展新市民培训,帮助搬迁群众逐步由农民向市民转变,更快更好融入城市生活;积极开展“新时代新乡村新风俗”行动和社区普法教育,创建文明家庭;在安置点充分融入民族建筑文化元素和标志性民族符号,实现文化搬迁;支持搬迁群众保留好本民族特色工艺,充分发展一批民族传统工艺产业,做好民族文化传承。

(十二)积极申报“十四五”以工代赈项目

41以工代赈目标鲜明。“十四五”期间,通过实施以工代赈政策,推动项目地区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农村特色产业提档升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增收渠道充分拓展,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稳步推进,助推全省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平稳过渡、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显著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高。

42以工代赈目基本内容。

42.1实施范围:以脱贫地区为重点,向27个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30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重、受自然灾害影响较重的地区倾斜。

42.2受益对象:当地农村劳动力,重点是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大力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脱贫群众和因灾、因疫滞留农村的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42.3项目类型:以工代赈项目分为中央资金项目和省级资金项目。中央资金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项目;省级资金项目是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项目。

42.4资金使用:以工代赈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发放劳务报酬,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以及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也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路灯、垃圾桶等资产,以及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等工作任务,由地方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脱贫县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

43以工代赈目建设领域

43.1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

——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特别是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户厕所粪污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提升和运行维护设施建设,农村文化体育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废弃村庄和危房拆除,灾毁水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等。

——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农村公路、行政村村内主干道、通自然村组道路、巷道、入户路等路基整理、路面硬化及必要防护设施建设,国有农场、林场林区内公路改造,农村简易候车亭,农村渡口、漫水路、漫水桥、简易停车场等小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

——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水库、堤防设施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山洪沟防洪治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改造等。

——林业草原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营造林等国土绿化、森林(草原、湿地)保护修复、荒漠化治理、乡村绿化美化、林区林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等生产作业道路、贮存设施、灌溉基础设施和管护用房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因灾损毁营造林附属配套工程复建等。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安置点水电路、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及小型生活服务设施提升完善,安置点人居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等,安置点周边便道桥梁涵隧、排水沟渠、河堤、护岸护坡等小型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

43.2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

——农牧产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蔬菜大棚、畜禽圈舍及基础设施新建或改扩建,农牧产业基地或园区、商贸物流园区或冷链仓储基地等配套的土地整治、水利灌溉和生产道路等附属设施建设。

——文化旅游产业基础设施。包括乡村休闲旅游景区景点与通乡、通村主干道连结道路建设,景区景点内旅游道路及步游道、公共卫生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绿化工程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等。

——林业草原产业基础设施。包括草场、人工饲草料基地、生态旅游、油茶等木本油料、储备林、林下经济、种苗花卉、中草药、沙茶业、水果种植基地建设等领域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产业道路、贮存设施、灌溉基础设施和管护用房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等。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包括带动易地扶贫搬迁脱贫群众就业和后续发展的产业基地园区等配套的土地整治、水利灌溉和生产道路等附属设施建设

44以工代赈项目赈济模式

44.1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项目区发展环境。通过在项目区实施一批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提升发展条件。

——发放劳务报酬。通过组织项目区农村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增加工资性收入。

——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通过开展以工代训、劳务集中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等,提升务工群众劳动就业技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开发公益性岗位。通过合理开发工程项目管理、维护等相关公益性岗位,帮助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脱贫群众和其它农村低收入人口实现就地就近就业,获取稳定收入。

44.2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夯实项目区产业基础。通过在项目区实施一批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帮助支持产业项目完善配套设施,助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

——发放劳务报酬。通过组织项目区农村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增加工资性收入。

——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通过开展以工代训、劳务集中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等,提升务工群众劳动就业技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资产折股量化分红。通过“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方式,将以工代赈中央资金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或村集体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群众分享收益。

45以工代赈项目组织实施

45.1建立项目库。为确保以工代赈项目申报规范有序、资金使用精准高效,按照超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云南省“十四五”以工代赈项目库,以工代赈年度投资项目从项目库中选择。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和力量,做好项目前置性审查,指导县级做好项目规划、储备工作。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扎实开展实地调研,统筹当地资源禀赋、产业优势和亟须解决的“短板弱项”,据实申报项目。

45.2计划编制及下达。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带着就业走”的原则,省发改委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州(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建议计划,按时完成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项目初审上报和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县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开展前置性审查。

45.3项目申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前置性审查有关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重点审查项目业主报送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明确劳务报酬、用工情况,规划选址、用地、环评等开工前期要件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具备,资金使用范围是否合规等内容,确保项目成熟一个、批复一个、上报一个。鼓励各地积极申报试点示范项目,特别是选择前期工作基础牢、群众务工积极性高、增收带动效果好的项目。试点示范项目中央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单个项目不低于500万元、不高于1500万元,发放的劳务报酬不得低于中央投资的15%。

45.4项目遴选。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以工代赈工程项目遴选表》,对各县(区、市)申报的以工代赈项目进行遴选评定。遴选过程要坚持项目集体决策监督制度,严格对照评分表指标内容和县级提供的印证材料,对项目进行评定打分。最后根据评分结果,排序提出本州(市)拟推荐实施的以工代赈项目,形成投资建议计划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评分结果和有关印证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以备复审。

45.5项目复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统筹分配、分级审核的原则,对各州(市)遴选上报项目进行复核筛选,并根据《以工代赈任务测算指标》对项目涉及的县(市、区)进行评分排名,资金按照项目县排序依次安排。《以工代赈任务测算指标》设置若干因素指标,因素和权重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权重25%)、“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脱贫人口(权重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权重30%)、国家级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因疫情、灾害影响县倾斜政策因素(权重20%)、上年度劳务报酬发放比例(权重10%)、绩效考核(权重10%)。

45.6计划下达。国家年度资金计划下达后,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县评分排名结果,测算出支持该项目县的资金额度。经综合评定后,最终提出拟支持以工代赈的县(市、区)和项目,并编制形成投资建议计划,按程序报审后,将投资计划文件下达州(市)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财政部门。

46以工代赈目资金项目管理

46.1强化资金统筹。各地要建立健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及时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资金拨付情况,严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脱离监管。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指导县(市、区)尽量统筹整合其他资金来实施以工代赈项目,要多渠道撬动社会资本,公益类项目可以筹措社会帮扶资金投入工程建设,并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等开展技能培训;产业类项目要引导企业资金撬动金融机构贷款,到村到户到人精准帮扶,增加群众收入。以工代赈项目和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

46.2强化工程建设。各地要强化项目储备和管理,严禁随意调整工程建设内容,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不能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于以工代赈项目和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各地要精准把握相关政策,不进行招标的,要优化简化以工代赈项目审批程序,加快工程开工建设;进行招标的,要明确招标方式,既要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又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和工程质量问题。

46.3强化项目管理。以工代赈资金专款专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完善项目集体决策监督制度,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规范发放,防止套取骗取劳务报酬资金。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以工代赈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储备项目从严把关,做好前置性审查,对于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坚决从项目储备库中清除,不予纳入年度计划。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录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信息,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每月5日前更新完善工程进度、资金支付等相关信息。

47以工代赈目劳务报酬发放

以工代赈项目严格按照不低于中央资金15%—20%的比例发放劳务报酬,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尽可能提高发放比例。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强化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的前期审核和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要对能否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资金估算和概算中对劳务报酬予以单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积极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与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进行建设,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同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足额向参与务工的劳动力发放劳务报酬并定期公示发放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发放名册作为重要验收内容。

48以工代赈目验收销项

项目竣工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规划、环保、审计、质量监督等部门(单位)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以工代赈工程质量、规划、环保、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核查验收,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销项。验收合格后,项目纳入全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工程管护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负责项目日常管护。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形成的管护用房、贮存设施、简易停车场等配套和附属工程设施资产属于集体所有,由县级政府根据项目权属关系,决定交由乡镇或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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