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自然资执法行罚字〔2025〕T0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市某某局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15日内退回非法占用的222.11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22.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 .处人民币22211.00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