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综执(二)罚〔2025〕T0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楚雄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15日内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2637.44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637.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沥青道路。3.处人民币726390.00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