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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交通运输局禄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日期:2022年11月23日   作者:李发珍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点击:[]

2022年3月2日,禄丰市交通运输局、禄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平台公司尽快办理有关手续的通告》(禄交字〔2022〕6号),明确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规范运营必须“三证齐全”,并给予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驾驶员3个月的过渡期办理相关手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网约车合规化的通知》(交运明电〔2021〕223号)、《交通运输部等八部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2〕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和规范网约车经营秩序,保障广大旅客乘车安全,促进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网约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2年12月1日起。

二、整治范围

禄丰市行政辖区内。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许可审批流程,严格规范市场准入。认真梳理分析网约车许可过程存在问题,强化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优化审批业务办理与服务流程,简便从业人员报名、审核、考试发证等程序,便利符合准入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许可办理。对现有的网约车平台企业、网约车从业人员、车辆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资质审查,凡不符合许可条件又经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取消网约车经营资质。

(二)全面摸排行业底数。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及全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核对已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查看、比对、核实本辖区网约车平台上车辆及驾驶员数据信息,切实了解掌握网约车平台企业上的车辆、驾驶员底数,排查不合规数量;全面摸排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平台企业情况;查看企业驾驶员档案,摸清企业是否按规定与驾驶员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三)规范网约车平台管理。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按有关规定向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楚雄州政府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传输运营相关数据信息,确保数据传输及时完整、真实有效;规范平台派单业务,督促各平台企业杜绝未取得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在平台上注册,及时清退无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向无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派单,确保线上线下车辆和驾驶员一致;全面评估在取得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平台公司的服务能力,连续12个月不开展经营业务或向交通运输部传输数据的,应重新接受评估审查 。

(四)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服务所在地,设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并具备服务能力,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满足运营服务、运营安全和投诉处理等需要;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学习教育培训制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违法违规处理制度、疫情防控管理制度等,以及督促相关制度的落实。对于运输安全隐患和问题较多、管理严重缺失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要采取约谈、处罚和督促整改、停产停业、责令退出运输市场等手段,不断巩固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保障司乘人员权益。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纳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体系,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合规用工,明确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应包含保障驾驶员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和休息时间。督促指导网约车平台企业科学制定派单规则,规范定价行为,完善利益分配机制,降低过高的抽成比例。要充分发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作用,及时处理驾驶员和乘客对平台经营行为的投诉,切实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

(六)严格执法监管。全面梳理排查和详细掌握本地区在营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合规化情况,加大对非法营运的网约车辆和网约车平台的执法精准打击力度。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执法监管,综合运用线上线下等各种手段,对不按规定接入车辆和驾驶员以及给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派单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类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情况,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市场环境。加大双随机检查工作力度,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强化公平竞争意识,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特别是不能以虚假宣传诱导驾驶员加入,更不能把经营风险转嫁给驾驶员,切实维护好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整治内容及措施

(一)整治网约车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2.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3.违规收费的;

4.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二)整治网约车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2.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3.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4.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5.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7.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8.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三)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

1.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不良驾驶等行为的;

2.未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并保证网约车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3.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

五、工作要求

专项整治期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加强监管执法,综合运用线上线下等各种手段,采取平台数据监控、市场实地检查、严查严办群众举报事项,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实施重点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从事网约车运输经营行为。查处过程中坚持“一案双查”,既查处网约车违法营运活动,又依法查处车辆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违规行为。加大对网约车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形成“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有序推进我市网约车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禄丰市交通运输局   禄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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