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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生产、生活垃圾的通知

日期:2023年04月0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楚雄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春夏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的通知》楚污防字20211,请各乡镇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对辖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管控力度,并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严防因秸秆、落叶、垃圾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污染。为加强农作物秸秆、生产、生活垃圾野外禁烧管理,切实保障空气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野外禁烧工作重要性、严肃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野外禁烧工作为大气污染防治、保障我市空气质量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全面抓好农作物秸秆、生产、生活垃圾野外禁烧工作、确保我市空气质量不受影响。

二、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秆、生产、生活野外禁烧工作精心安排布置,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种植企业、种植户、村民开展宣传教育,使种植企业和种植户及村民了解禁烧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野外焚烧污染空气、危害交通安全及易引发火灾等危害。同时要强化舆论监督作用,设


立举报电话,将野外焚烧农作物秸秆、生产、生活垃圾行为及时报光,公之于众,形成农作物、生产、生活禁烧群防群治社会氛围。

三、要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切实把责任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村、组,形成“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工作机制,对重点区域实行不间断防控,及时发现火点并快速处置,确保野外禁烧工作“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确保辖区内无农作物生产、生活垃圾焚烧现象发生。

四、要严格执行《禄丰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规定》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中第二十一条第六款“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在依法划定的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和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二十二条“违反《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由乡(镇)人民政府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加大对野外农作物秸秆、生产、生活焚烧行为依法处置力度,形成“谁焚烧、重罚谁”的震慑力,坚决杜绝农作物秸秆、生产、生活垃圾露天焚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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